周某某诉孙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周某某主张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孙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利益,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对财产分割的实际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再审程序审查。周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孙某某过错行为鉴定意见及财产凭证;孙某某提交家庭日常支出记录及子女抚养现状证明。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孙某某自愿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共同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周某某直接抚养,孙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保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