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李某被证实与第三人长期同居,张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适用该条款,要求李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存在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李某与第三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质证认可同居事实,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因案件涉及再审申诉背景,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生存权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法院倾向于通过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平衡利益,而非简单执行极端惩罚性条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公平并重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