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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确认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中国籍)与何某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在离婚诉讼执行阶段,陈某某申请确认该协议中关于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赔偿条款无效。何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公证。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设定过高赔偿金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违反公序良俗情形;何某某提交翻译件及境外公证认证文件,主张协议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结合涉外婚姻特殊性,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综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巨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及不得设定显失公平的财产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为涉外婚姻中协议效力的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