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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焦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刘某某放弃全部财产权益。刘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财产转移记录,证明刘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刘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焦某某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风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过度限制人身权利或显失公平。同时,法院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格审查,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诚信原则的裁判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