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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女方)与被告周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周某某多次违反军婚保护义务,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谭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周某某净身出户并确认其抚养权。周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子女抚养权不得预先约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婚前协议中财产与身份条款的效力边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由基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电子数据证据;被告周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核实了被告过错行为与协议触发条件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净身出户”条款部分有效,被告周某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完全不分;三、驳回原告要求直接依据协议约定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主张,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子女由原告谭某某抚养,被告周某某支付抚养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即财产惩罚性约定不得完全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且子女抚养权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排除法院裁量权。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