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麻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麻某多次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杨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麻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杨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麻某存在长期家暴行为及签署协议的真实性。麻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杨某与麻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该条款可作为认定过错方的参考;三、鉴于麻某存在重大过错(家庭暴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麻某予以少分,杨某分得70%财产,麻某分得30%;四、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不得因约定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下,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既尊重意思自治,又保护弱势方权益,对家事审判中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