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中国籍)与李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李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徐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李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李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书证,证明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展开辩论。因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法律适用问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职权调取了部分辅助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因素;三、李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向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李某某少分;五、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可作为过错认定的参考。裁判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与对意思自治的平衡,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过错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提供了典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