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李某主张郭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郭某放弃全部财产并独自承担巨额家庭债务;郭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单方承担。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债务的合理分担,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债务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未果,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协议真实性;被告郭某提交家庭日常开支记录及子女抚养证据,反驳债务单方承担及条款效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李某抚养,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分,共同债务由双方按50%比例承担;4. 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确立了债务承担应基于实际用途而非单纯协议约定的裁判导向,对家事审判中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