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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麻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麻某某若提出离婚需承担陈某某婚前债务,并限制其生育权。婚后麻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陈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麻某某承担巨额婚前债务并支付违约金。麻某某抗辩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且自身处于孕期,不应承担不合理债务。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债务承担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作为书证;被告提交孕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及反驳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分担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生育权及强制承担债务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关于被告承担婚前债务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准予双方离婚,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依法另行处理。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法院对涉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债务性质认定的严格审查,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及实质公平的维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