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周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周某名下房产归麻某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周某离婚自由及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周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房产未办理过户,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权益处分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是否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亲子鉴定报告;周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收入状况,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周某签署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周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三、周某名下房产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予确认为麻某个人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子女由周某抚养,麻某支付抚养费。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强调,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凭协议未过户不产生物权效力,为处理涉人身限制及财产未登记的婚前协议纠纷提供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