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方)与曹某某(外籍)缔结涉外婚姻,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一方探视权。婚后因感情破裂,沈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协议中财产及人身限制条款有效。曹某某抗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沈某某因证据不足及意识到协议部分条款违法,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处于执行申请前的审查阶段,且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曹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视听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人格尊严的保护。同时,展示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的程序合法性,对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协议效力认定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