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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存在婚外情行为。冯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陈某某放弃全部财产并赔偿。陈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依法分割现有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陈某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冯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被告陈某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合法性,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部分有效;三、鉴于被告陈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对陈某某少分或不分,支持原告冯某某关于多分财产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确立了“少分或不分”的裁判规则,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