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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吴某(女)与麻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吴某提起离婚诉讼。麻某以军婚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否认部分债务为共同债务。吴某则主张麻某存在重大过错,应严格执行协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财产剥夺性条款及债务承担约定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麻某存在过错及债务流向;麻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债务非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军婚保护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不予执行,但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由麻某承担60%,吴某承担40%;三、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吴某所有,吴某补偿麻某折价款;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债务承担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可获支持。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为涉军婚姻家事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