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焦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焦某怀孕,彭某以焦某存在过错为由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焦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这一书证展开质证,焦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证明自身无重大过错,彭某则坚持协议自愿签署且内容明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彭某与焦某离婚;二、驳回彭某依据“净身出户”条款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并对焦某予以适当照顾。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基本生存权,法院可认定无效或不予完全支持。裁判体现了对孕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对家事审判中财产分割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