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高某某以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及探视权限制。张某某辩称该协议中关于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法院确认协议部分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以及证明被告过错行为的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被告张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法律效力提出抗辩,并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超其承受能力,构成显失公平。合议庭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进行了重点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高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财产协议时,不得设定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基本人身自由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