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谭某某因家庭琐事与沈某某多次发生激烈冲突,期间谭某某对沈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沈某某轻微伤。沈某某遂以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为由,依据协议主张谭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损失。谭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条款有效并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证明谭某某实施家暴及协议签署事实。被告谭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提交证据证明家庭共同债务及自身经济困难,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合议庭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进行焦点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协议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时,不能简单依据协议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基本权利的保护及对显失公平条款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