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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郭某怀孕,期间刘某发现郭某与他人存在暧昧聊天记录,遂起诉离婚并主张适用“净身出户”条款。郭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放弃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郭某处于孕期,涉及子女抚养及女方特殊保护。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孕期离婚案件中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刘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郭某与他人暧昧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过错。被告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要求郭某“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郭某孕期及抚养子女的需要,对郭某予以适当照顾;四、婚生子由郭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量,既尊重意思自治,又保障实质公平,对处理涉孕期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