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于某诉张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于某诉张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非军人)与被告张某(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于某原因导致离婚,于某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部分财产。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张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签约时存在胁迫及条款显失公平;张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登记材料,主张适用军人婚姻保护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身份对离婚诉讼的影响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有效。同时,强调了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的特殊保护原则,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军人婚姻稳定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