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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邓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与邓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邓某多次对曹某实施暴力,曹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邓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曹某申请了笔迹鉴定以证明签名真实性,但曹某主张该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约束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婚前协议原件,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邓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录像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鉴于邓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邓某自愿向曹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其他财产按法定原则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极端财产惩罚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允许当事人通过调解自主处分财产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免受家暴侵害,体现司法对家庭伦理与公平正义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