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中方)与孙某某(外籍)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周某某依据协议主张高额赔偿及探视权限制条款有效。孙某某抗辩称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且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且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及亲子关系的约定引发效力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显失公平情形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执行阶段,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婚前协议中的财产给付条款。孙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双方主要围绕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等书证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周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不得以财产约定变相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此类条款自始无效,不能作为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