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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高某某婚前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高某某离婚自由及人身自由,并规定若高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高某某因长期遭受江某某的家庭暴力,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江某某主张依据婚前协议,高某某应履行财产转移义务并支付违约金。高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江某某的家暴行为导致协议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的效力及电子数据证据展开辩论。高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证实江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江某某则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及转账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江某某与高某某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三、驳回江某某要求高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四、高某某无需按照协议约定转移婚前房产所有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离婚自由,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严格履行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条款违背公平原则。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婚姻自由,保护弱势方权益,防止以协议形式掩盖非法控制目的。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