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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彭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并生育子女,李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彭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过错损害赔偿语境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彭某婚外情证据及亲子鉴定报告;彭某申请对家庭财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收入证明以证明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组织双方就财产明细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彭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彭某因重大过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三、驳回彭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自愿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的有效性,确立了过错方在重大婚姻过错情形下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依据,对规范婚姻家庭财产约定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