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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孙某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李某离婚自由。婚后李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孙某依据协议主张赔偿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发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虽属意思自治,但金额远超合理范围,构成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过错赔偿的合理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李某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李某对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进行效力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孙某在法院释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绝对无效性,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约定不得显失公平的裁判规则。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保护隐私权的平衡,对规范婚前财产及人身关系约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