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非军人)与被告冯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冯某某多次出轨并同居,周某某收集视听资料证明其过错。2023年周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冯某某违反忠实义务,要求依据婚前协议支付赔偿金并确认探视权限制条款有效。冯某某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为由抗辩,且强调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以及证明被告冯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被告冯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赔偿的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被告冯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但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认了军人婚姻中过错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裁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为涉军婚姻中的过错认定及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强调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因军人身份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