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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债务协议》,约定婚后各自债务由个人承担,且沈某若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育有一子,沈某因个人经营产生巨额债务,陆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划分债务。沈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陆某曾口头承诺承担部分债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情形;沈某提交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有效性及陆某口头承诺。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的法律底线,强调在审查协议效力时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