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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须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沈某某因琐事多次对焦某某实施暴力,致其轻微伤。焦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沈某某履行财产转移义务。沈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属无效格式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沈某某存在家暴事实。沈某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执行可能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显失公平及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家暴损害赔偿,而非依赖无效的惩罚性约定,维护了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