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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曹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暴、出轨)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曹某多次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约分割财产。曹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调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涉家暴情形下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蒋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曹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曹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认可签署事实但抗辩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鉴于曹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曹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份额归蒋某所有,并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权利可能无效,但可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参考。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对处理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