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行为,需净身出户,且放弃未来子女抚养权。婚后两年,曾某某以陈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陈某某放弃房产份额及子女抚养权。陈某某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定抚养权,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陈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协议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权益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财产分割条款若合法自愿,仍可认定有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在法律框架内订立协议,尊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