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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国籍)与博某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婚后一方若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并约定全部婚后债务由无过错方承担。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沈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博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公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的债务划分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外婚姻背景下,国内法律对意思自治边界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沈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及条款显失公平。博某某提交了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协议公证文书。再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关于协议协商过程的记录,以判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且债务承担条款若显失公平则无效。在涉外婚姻中,国内法院对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与国内婚姻一致,强调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