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中国籍)与被告曾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曾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曾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家庭日常开支记录;被告曾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原告存在长期冷暴力及转移财产行为,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变相限制离婚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实质公平,防止以协议之名行胁迫或惩罚之实,为涉外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提供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