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高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高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于某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要求法院依据高某隐匿财产及重大过错情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主张子女抚养权。高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具体裁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高某银行流水异常记录等视听资料及转账凭证,证明高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被告高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隐匿财产事实。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合法性及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三、子女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高某支付抚养费;四、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高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依法判决被告高某少分财产,原告于某分得大部分共同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及惩罚隐匿转移财产的规定,在法定框架内大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既尊重意思自治,又实质保障公平,对家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