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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女方)与焦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部分财产权益,且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陆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焦某某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抗辩。陆某某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进行鉴定,并主张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人身限制违法情形;焦某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结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边界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一方提出离婚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女方放弃主要财产权益且未获合理补偿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裁判标准,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涉军婚姻中的财产协议效力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