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女)与杨某(男,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杨某过错导致离婚,刘某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刘某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杨某以军婚保护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财产约定的合法性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物证)及银行流水记录。刘某主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杨某则强调协议系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依据,结合涉军婚姻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刘某与杨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无效。在涉军婚姻中,虽需特殊保护,但不得以此为由剥夺一方合法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