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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高某婚前房产归麻某所有,且高某需承担麻某婚前巨额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麻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划分债务。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且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效力及债务承担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调解可能,法院优先进行诉前调解。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书证;高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债务清偿记录。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有效;高某承担部分婚前债务,麻某承担其余部分;未成年子女由麻某抚养,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该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时,注重平衡双方利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情与效率。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