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徐某某诉江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徐某某诉江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江某某婚前房产归徐某某所有,且徐某某需承担全部家务及生育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婚后江某某因长期遭受徐某某冷暴力及轻微肢体冲突产生心理创伤,拒绝履行协议中的人身依附性条款,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强制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家务劳动强制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公平性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江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展开辩论。徐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双方意思自治;江某某则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限制人身自由。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未进行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强制履行家务劳动的条款无效;二、江某某婚前房产仍归江某某个人所有,不予过户;三、徐某某自愿放弃基于该协议提出的其他财产主张;四、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涉及家务劳动强制约定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人身权不可处分原则而无效。同时,家庭暴力情节可作为认定协议显失公平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意思自治边界的严格界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