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婚后李某某多次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周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李某某依约支付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存在家暴过错,判决准予离婚,但认为“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未予支持财产剥夺约定,仅判令李某某支付法定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李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周某某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抗辩该赔偿判决实质执行了无效的“净身出户”条款,请求不予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现场调查或听证,仅依据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双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周某某提交了家暴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原诉讼中认定过错的依据;李某某则提交书面异议,主张原判决支持的赔偿金实为变相执行无效的“净身出户”约定,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损害赔偿数额的合法性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与“净身出户”条款的界限。法院在判决中已对无效条款进行矫正,仅支持法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该部分判决合法有效,具备强制执行力。执行阶段不得对实体争议进行重新审理,当事人对判决实体内容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