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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国籍)与董某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签署婚前协议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婚后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其个人境外投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起诉要求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某某主张该债务属董某某个人债务,且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无效,但财产与债务约定应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婚前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人身限制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审理。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物证)、银行流水及董某某境外投资记录,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董某某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协议对第三人无效。李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借条及转账凭证。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及内部债务承担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董某某自愿承担向李某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责任,沈某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同意放弃对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董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力界限,强调夫妻内部约定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同时厘清了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与财产债务条款有效的区分,为处理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