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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谢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谢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朱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分割财产。谢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主张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谢某过错行为证据及财产清单。谢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其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围绕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朱某与谢某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二、谢某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依据协议约定,其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某主张的财产分割方案予以支持;三、驳回谢某的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自愿、合法前提下的效力,强调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通过司法审查防止条款滥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