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吴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某多次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曹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吴某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吴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曹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吴某某的暴力行为及出轨事实;吴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条款效力。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庭审,直接依据卷宗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吴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并支持曹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改判曹某某获得大部分共同财产及相应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婚内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虽不支持完全剥夺财产权的惩罚性条款,但通过财产分割倾斜和损害赔偿制度,实质性地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