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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高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高某某过错导致离婚,焦某某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高某某的探视权及人身自由。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高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与婚前协议中人身权利限制的效力冲突,焦点在于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系自愿签署。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试图促成双方和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庭审中,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判决结果

原告焦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涉军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需平衡契约自由与身份权保护,原告撤诉亦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