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因感情破裂,高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陆某某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及放弃抚养权。陆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财产剥夺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效力,特别是在涉外背景下,国内法对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胁迫情形。被告陆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放弃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法院强调,婚姻自由及子女权益保护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排除法定权利。该裁判指引了涉外家事案件中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的边界,维护了司法公正与伦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