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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吴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后曾某某以吴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归其所有,同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吴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案件涉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曾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吴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协议签署的真实性;吴某某则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强调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无过错方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法律在尊重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之间的平衡,对处理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