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董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董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郭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致董某怀孕后流产。董某诉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郭某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董某处于哺乳期,且涉及婚外情这一重大过错行为,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董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流产诊断证明及郭某与第三人的亲密照片等电子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郭某存在重大过错。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郭某的重大过错行为成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准予离婚,郭某向董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倾斜分割,以弥补董某在哺乳期及身体受损期间的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其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财产分割比例的参考。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