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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刘某以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徐某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财产剥夺及子女抚养权预设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此类“净身出户”约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条款无效。法院围绕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组织举证质证,并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约定因限制基本权利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双方同意对现有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子女由刘某直接抚养,徐某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设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认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约定财产关系。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