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部分财产。婚后郭某多次对董某实施暴力,董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履行财产赔偿。郭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包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内容,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约束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双方争吵时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郭某实施家暴及协议签署背景。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部分无效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家庭暴力导致损害赔偿的财产约定有效;二、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他财产分割按原协议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赔偿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坚守公序良俗底线,为处理涉家暴的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