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朱某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麻某诉请确认协议效力并执行债务承担。审理期间查明麻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协议中债务条款的真实性存疑,申请笔迹及形成时间鉴定。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涉孕期债务承担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朱某提出的协议系受胁迫签署及债务非共同债务的抗辩,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中关于签署时间的结论,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调整为朱某放弃大部分共同财产以补偿麻某;共同债务由朱某承担70%,麻某承担30%;鉴于麻某处于哺乳期,朱某需一次性支付哺乳期补偿金。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为类似家事案件中债务分担与财产分割的平衡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