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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陆某掌握相关视听资料。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陆某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刘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依据《民法典》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争议,陆某强调刘某的过错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符合法定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转入审判程序。陆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刘某出轨及家暴事实;刘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刘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刘某存在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陆某予以适当照顾,刘某分得30%夫妻共同财产,陆某分得70%;三、刘某向陆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四、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自由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倾斜。同时,确立了视听资料在证明婚内过错及支持损害赔偿中的关键作用,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