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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女,目前处于哺乳期。因感情破裂,蒋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要求博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博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公平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背景下的适用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上,法院优先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真实性及效力提交书面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就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提供证人证言。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共同财产由女方适当多分,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款及子女抚养费;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哺乳期妇女)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