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董某多次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蒋某遂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董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原告蒋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董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婚前协议签署时的录音,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审查了家暴证据链及协议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法定财产分割中酌情多分原告财产,未支持原告依据无效条款主张的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限制人身自由通常无效,但家暴过错方在法定分割中应少分财产。裁判启示:婚前协议不得以剥夺基本权利为代价,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通过法定过错赔偿机制平衡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