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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净身出户”及“所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张某某长期在外经商,双方聚少离多。现高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及承担共同债务。张某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同时主张部分债务为其个人经营所用,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债务用途;被告提交境外经营合同及审计报告,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但财产归属约定有效,按约定分割婚前财产;三、被告主张的部分经营债务确属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其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合法财产约定有效。同时厘清了涉外婚姻中个人经营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对平衡婚姻自由与契约精神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